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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实现数字化建设的五道坎
类   别:行业新闻   作   者:Ilibo 更新时间: 2005-01-25                       来自:赛迪网-中国计算机用户

档案馆实现数字化建设的五道坎 

          随着数字化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成熟应用,电子文件大量出现。档案馆既要保护传统载体的档案,又要管理数字化的记录,如何加快档案馆的数字化建设便显得尤为迫切。

  档案是历史的真实记录,是对人类生活、生产等创造性活动的直接记载,是一种特殊的文化资源。档案馆作为公共文化设施,汇集、积累、保护档案资源,为社会公众提供多样化的服务,承担保存和传播人类知识的关键角色。

  从初期的大多数档案馆忙于上网、联网工作开始,到如今搭乘电子政务的快车而开展的新一轮数字化档案馆建设的高潮,档案馆的数字化建设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然而,由于数字化建设不是一个简单的工程,不是一朝一夕即可完成的,同时客观上存在的诸多限制因素,使得档案馆的数字化建设之路尚面临着许多问题。

  1.标准化瓶颈
  档案馆数字化建设的目的是要使地区档案馆、全国的档案馆乃至全世界的档案馆连成一体,实现资源共享。因此,必须遵照国际化标准,如网络资源的取舍标准、著录标引标准、数据的描述标准、元数据标准等等。

  但长期以来,我国的档案信息系统没有具体的标准可遵循,数据库的结构不统一,数据不规范,给实现资源共享带来很大的困难。

  国内的数字化档案馆在建设过程中所采用的业务规范、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则大多各行其是,缺乏统一明确的权威性标准。而相关的科研课题也处于书面阶段,还没有普遍应用,一些矛盾亟待解决。

  2.技术难关
  要实现档案馆数字化建设的最高阶段——数字档案馆,技术是关键。

  数字档案馆相关的技术是很复杂并不断发展的。从海量信息存储到面向对象的分布式管理、数据库技术、信息检索技术、数据挖掘技术、数据仓库技术、高速网络技术、信息安全技术等等,技术密集,几乎囊括了信息技术的最尖端所要解决的问题。

  尤其是信息安全技术,在档案馆数字化建设中格外重要。由于档案馆特别强调信息安全,所以目前难以实现众多档案数字信息的公开和利用。

  关键技术的突破是档案馆数字化建设的技术保障。

   3.法律真空
  档案的著作权属于保存单位还是形成单位,属于国家还是属于个人,到目前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只提到档案的所有权,而没有提到著作权。

  同时,在网络环境下,档案馆不仅是社会信息资源的重要传播者和提供利用者,而且是创造者和加工者。信息资源数字化后首先遇到的就是知识产权的著作权问题。 
数字化的信息在网络环境下极易被侵权,并且不易被发现。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因网络传播所引发的著作权问题基本难以解决。

  数字作品版权的保护比较复杂,还会涉及到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而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和适用的法律及保护水平也不一样。

  4.个人信息化水平障碍
  首先,档案馆所接收的数字档案大多来自各职能部门,而大部分基层档案工作人员并非相关专业人员。
  其次,我国绝大多数档案馆很少有条件能长期聘用计算机方面的专用人才。虽然纯技术的开发工作可以由外聘的业务人员完成,但作为数字档案的管理者和服务者,对各类相关技术应该有基本的了解和熟练的应用。
  第三,使用者的信息化水平也制约着档案馆的数字化建设。虽然网络在城市的普及率越来越高,但由于各种相关条件的制约和影响,档案馆提供数字化服务的对象在我国还属于“贵族”。

  5.数字化差距加大
  档案馆的数字化建设是一个投资巨大的工程,其所需的各类硬件(网络设施等)及软件的费用很高。

  国内绝大多数档案馆的事业经费都不算多,由政府拨出专用款项进行档案馆数字化建设的,一般都是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

  国内档案馆之间的数字化差距在变大,同时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数字鸿沟也越来越大。这就直接影响了档案馆数字化所要实现的资源共享的最终目的。

  在信息时代到来之前,档案馆在保存人类文化遗产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信息时代,档案馆仍然要充分利用各种技术来保存人类文明的各种成果。

  虽然档案馆进行数字化建设的任务还相当艰巨,但档案馆的数字化建设必然会更大地扩展档案馆的功能,并使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日益广泛的影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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